各院(中心)、各部门: 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规定,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,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。我处近日接到梅州市税务局的紧急通知,我校所有教职工都必须在每一年度12月份在手机个税APP中进行下一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或信息变动修改(如有变动)。 为确保每一位教职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准确无误,请教职工在1月10日前确认或修改本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 特此通知! 财务处 2021年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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